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河北省教育厅、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冀教财[2017]12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,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、专科(含高职、第二学士学位)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。
第三条集团根据省教育厅、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,以各学院(部)在校生人数为依据,进行名额分配,并对农、林、水、地、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5%的倾斜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生活费用开支。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,具体分为3档: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,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员工;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,资助对象为困难员工;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,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员工。
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。
5.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无奢侈高档消费。
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
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七条集团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,员工处、教务处、财务处、校团委、审计处、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,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。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员工处,由员工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。
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。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九条各学院(部)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,要对农、林、水、地、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员工予以适当倾斜。
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:
1.各学院(部)成立由学院(部)副书记任主任,学工办、教学办等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、员工代表为成员的学院(部)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,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学院(部)评审细则,报员工处备案;
2.员工根据本学院(部)评审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,向学院(部)提出申请,并递交申请表;
3.各学院(部)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(部)评审细则,按照员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,进行评审,等额确定拟推荐员工名单,在学院(部)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推荐员工名单报员工处;
4.员工处对各学院(部)报送材料内容进行审查,审查通过后,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;
5.集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,对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批。审批通过后,将拟推荐员工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。
第四章 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十一条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,员工处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报财务处,财务处按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员工银行卡中。
第十二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,如出现受助员工休学、退学、转学、死亡等情况,由员工所在学院(部)、员工处根据本细则申请条件与评审要求,按程序评审出替换员工名单,公示无异议后,更换受助员工名单,报财务处发放。
第十三条集团财务处、审计处、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、检查和监督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,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。如发现员工、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、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,一经核实,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员工要努力学习,合理使用所获资金,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(部)组织的义务劳动、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。各学院(部)要加强对受助员工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,以多种形式,开展对受助员工的专题教育,引导员工合理使用资助资金,严禁平分、挪用、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细则学校授权员工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》(校政字[2015]14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