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政字〔2016〕72号
关于印发《kaiyun体育官方网站
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
通 知
各院、部、处、室、馆、中心、基地:
《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(试行)》已经学校2016年第二十二次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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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月9日
kaiyun体育官方网站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
(共印70份)
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规定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科生的人才培养质量,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,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教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,均要有笔试考试环节。笔试考试可采取开卷、闭卷或开闭结合等形式。在每学期初,由任课教师建议笔试形式,经课程开设院(部)批准。每门课程的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。
第三条 考试坚持公平、公正、诚信原则。考试管理工作坚持规范、严谨、高效原则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董事长领导下,由教务处、院(部)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 考试工作接受学校纪律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。
第六条 建立健全考试巡视制度。教务处和院(部)分别组织安排考试巡视工作。
第三章 命题
第七条 应根据大纲要求,认真研究命题范围、重点、难点。命题范围覆盖面要广,考题的深度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,注重对员工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,要注重培养员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。考题不能低于大纲要求,不要出偏题、怪题。考题要经过试做,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,各个题目均需给出分值。所有课程均需拟出难度、题量相当的A、B两套试卷。
第八条 鼓励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。
第九条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,应实行校内统考,统一命题,统一考试方式,统一评分标准,建议统一阅卷。
第十条 命题要注意保证考试成绩分布合理。
第十一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等,要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、漏题。
第四章 试卷印刷和管理
第十二条 试题经系(教研室)主任审批后,一律按标准格式打印,制成试卷。试卷的字迹、图形、表格要清晰。
第十三条 试卷印刷须经院(部)审批后,于考试前一周送交指定印刷单位,考试前2天到印刷单位取卷。
第十四条 印刷单位必须按时完成试卷印刷和装订任务。试卷未按时交稿,造成试卷未能按时印出而影响考试者,由相关单位、部门承担责任。按时交稿未能及时印出,或者出现印刷质量问题,由印刷单位承担责任。
第十五条 要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。印刷单位要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管理,试卷印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,印刷人员要即时销毁与试卷相关的废弃纸张。院(部)要有专人负责试卷保管和分发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。
第五章 考试安排
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分为校管课程和院(部)管课程。校管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;院(部)管课程的考试由各学院(部)负责组织实施,具体安排要于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监考工作是全校教职工的职责,全校教职工要服从各院(部)的监考安排。课程所属院(部)负责安排所有主监考教师,其他监考教师由员工所在院(部)派出。
第十八条 一个班的考场,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。每增加一个班,增设一名监考人员。院(部)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。
第十九条 考场座次安排原则上要保证员工间隔至少两个座位。每场考试前,由院(部)提前安排好考场员工座次。
第六章 监考教师职责
第二十条 主监考教师要提前30分钟到有关院(部)领取试卷和《考场记录单》。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,清点员工人数,清理考场,强调考场纪律,查验员工证件等。
第二十一条 员工座位旁和桌面上不允许存放与考试无关的物品,监考教师应将其集中放置在规定地点。要特别注意清理课桌内的纸张、书本等。
第二十二条 要按规定时间发、收试卷,不得提前或推迟发、收试卷时间。
第二十三条 开考后,主监考教师要在讲台上,其他监考教师在教室后面,并经常在考场内巡视。
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监考,不准背对员工而坐,不准在考场看书看报和使用通讯工具,不准试做试卷或批改试卷,不准吸烟、谈笑,更不准擅自离开考场。
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只回答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,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员工进行指点和暗示。
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员工违纪或作弊,应当场处理,对违纪者令其立即改正;对作弊者要当场令其退出考场,并在《考场记录单》上记录违纪和作弊员工的姓名、学号、作弊(违纪)方式和情节等。
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应认真逐项填写《考场记录单》,并随同试卷一并送回。
第七章 巡视人员职责
第二十八条 校、院(部)巡视组分别由教务处和院(部)统一安排,其主要职责是:检查考场秩序、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、员工的应试状态。
第二十九条 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重点完成校、院(部)安排的巡视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。
第八章 组织人员职责
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前,院(部)要召开考风考纪会议,组织教师、员工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,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、安排和措施。
第三十一条 学工部、团委等部门应组织做好考试宣传工作,强调诚实、守信、遵纪的品德和作风,使员工端正态度、诚信考试。
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要保证考试期间电力供应和教室内外的卫生及课桌、课椅的完好;安全工作处要负责教学楼和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。
第九章 考场纪律
第三十三条 员工不得无故缺考,必须提前15分钟进考场,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。
第三十四条 员工必须带员工证参加考试,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。如遇特殊情况,监考教师可先允许员工考试,同时通知辅导员进行现场确认。
第三十五条 员工进入考场,按提前安排好的考场员工座次或监考教师临时安排的座次就座。
第三十六条 考试用文具自备。开考前,除限定科目的必要用具外,所有和考试无关的东西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。
第三十七条 试题字迹不清之处,可举手询问,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;不准私自借用其他人的物品,确有需要,应由监考教师协助解决。
第三十八条 提前交卷的员工,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。
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,监考教师应提醒员工注意时间。宣布考试结束后,所有员工应立即停止答卷,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,并在原座位坐好,监考教师宣布员工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。
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收卷后,员工应立即退场,不得在考场内逗留、交谈,更不能在场内外大声喧哗。
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,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或试题内容带出考场。
第十章 考试违纪、作弊认定
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监考,按照《kaiyun体育官方网站普通全日制本科员工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(校政〔2014〕33 号)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发现有员工违纪,在卷面上签字注明“违纪”字样;发现有员工作弊,应立即中止其考试,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,当场宣布该员工作弊,令其离开考场,在卷面上签字注明“作弊”字样。违纪、作弊员工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,拒绝签字的,应由两名监考教师签字证明。违纪、作弊试卷与原班试卷共同装订。对员工用于作弊的材料、工具等,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,待取证后及时归还员工。
第四十三条 考场外的考试工作人员通过教室监控发现员工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,应立即通知巡视人员,由巡视人员到达考场通知监考教师,监考教师按本规定第 四十六条处理。考试工作人员要保存教室监控录像至少30日作为违纪或作弊证据。
第四十四条 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教室监控录像回放,对所涉及员工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认定。
第四十五条 员工违纪或作弊一经发现,员工所在院(部)应组织人员对员工违纪或作弊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,听取员工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,认真做好笔录,当事员工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。员工不配合复核调查的,不影响对其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认定。院(部)应将认定结果在考试后2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。
第十一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
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,做到准确、公正,防止出现错评、漏评现象。不准随意更改评分标准。试卷评完,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分。
第四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,任课教师须在5日内评定出成绩,录入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。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和院(部)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。
第四十八条 员工的课程成绩由各院(部)教学办公室负责管理,进行登记和存档。
第四十九条 员工成绩在员工毕业后存入校档案室。
第五十条 如果员工对成绩有异议,最迟于下学期开学第三天向课程所在院(部)提出书面申请,经院(部)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院(部)教学办公室协助任课教师、系(教研室)主任共同查阅试卷。如确因阅卷有误,由系(教研室)主任提出书面报告,院(部)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正。
第十二章 考试结果分析
第五十一条 试题分析
(一)试题与教学大纲是否符合。试题的性质、内容是否体现教学大纲重点、难点及基本内容的不同要求。
(二)试题的题量、题型、总体难度及各类题型难度分析。
(三)试题对员工的适应情况。
(四)对于新开课的试题及与前面历届试题比较有重要改革的试题,应分析试题的得当与否,改革的成效与不足。
第五十二条 成绩分析
(一)分析员工考试成绩的总体分布情况,说明平时成绩的计入状况,分析平时成绩计入比例恰当与否。
(二)员工对基本理论、基本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的掌握程度,主要得分点与失分点情况分析。
(三)分析教与学两方面的成功及失误,今后改进的措施。
第五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要进行本门次课程的考试结果分析,公共基础课的课程负责人(或教研室主任)要对课程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试结果分析。成绩分析中不包括缺考、违纪、作弊员工的成绩。
第十三章 试卷保存
第五十四条 试卷由课程开设院(部)保存,保存期限为四年。院(部)按以下要求对试卷进行归档保存。
第一项:试卷封面
第二项:试题及标准答案
第三项: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审批表
第四项:考场记录单
第五项:员工成绩单
第六项:试卷分析统计表
第七项:员工试卷(按学号排序)
第十四章 附则
第五十五条 集团组织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